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宜章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男,农民,宜章县X镇X街X号,系原告陈某女婿。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宜章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宜章县法院退休干部,住(略),系原告唐某亲戚。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桐锌坪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强新,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唐某以诉讼主体不当为由于201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陈某、唐某承担。
审判员谢萍瑛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黄丽琴
附本案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