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贺某乙与被告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贺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郴汽集团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贺某丙,男,郴汽集团员工,住(略),系原告贺某乙之子。

被告张某丁,男,1953年出生,郴州师专退休教师,住郴州市X村X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乙与被告张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乙于2011年12月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41元,减半收取920.5元,由原告贺某乙承担。

审判员谢萍瑛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丽琴

附适用法律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