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X区人,个体,现住(略)。
被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农民,现住(略)。
本院依法于201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贾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现金x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货物共计x元,2010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x元的欠据一支,后一直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由被告马某于2011年5月8日前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x元,于2011年7月8日前支付原告货款x元,于2011年9月8日前支付原告剩余货款x元;
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贾小平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