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
被执行人李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尚某申请执行李某、郭阿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x元(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