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周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任某,任某局局长。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何某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已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周行非执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刚
代理审判员侯建博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