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侯某申请执行刘某同居期间子女抚养、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2050元(含执行费5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