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侯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侯某与郭某伤害赔偿一案中,因郭某被判五年有期徒刑(2008年5月27日起至2013年5月26日止),家中仅有三间土木结构瓦房,父母均年逾古稀,银行无开户,致本案x.9元无法执行。经市、县政法委及本院实施司法救助,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周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武文科
代理审判员侯某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