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周至县终南信用社。
被执行人杨某,男。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周至县终南信用社诉杨某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某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杨某在周至县终南农业银行的存款予以扣划,本案案件标的本金5000元,利息3572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已全部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军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有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