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性别、年某、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等个人信
息略记)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性别、年某、工作单位、职业、住(略))
被告毛某,(性别、年某、工作单位、职业、住(略))
原告陈某诉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王佑国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加上被告有不良爱好,致夫妻矛盾难以调和。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毛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XXX年XX月XX日在XXXX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XXXX年XX月XX日生长子XX。XXXX年XX月XX日生次子XX。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XXX年XX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原、被告从XXXX年XX月份开始分居。审理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某、结婚证复印件、原告提供由被告写的同意离婚的说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当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原、被告双方感情一般,虽因琐事常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双方应共同珍惜婚后彼此建立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于XXXX年XX月份开始分居,但分居时间未满两年。原告称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佑国
二○一一年某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