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
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胡某与周某离婚一案中,申请人胡某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周某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宏刚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