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李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
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李某军
代理审判员王娟丽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温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