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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刘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李某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当事人,可能会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

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李某军

代理审判员王娟丽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温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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