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清华,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艳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好友。2008年11月16日,被告因经营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因朋友关系当时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了借款期限为120天。两年来,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此款,被告一直未予偿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x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对原告的证据和陈某基本没有异议。被告愿意和原告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好友。2008年11月16日,被告因经营业务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借款期限为120天。但原告未如期偿还借款,且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双方为此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陈某在2010年6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x元。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艳艳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