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8月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与被执行人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郑某按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9)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曾勇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