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焦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
上诉人周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李某于2009年8月21日向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9206.8元;2、判令被告支付伤残赔偿金x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李某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伤残赔偿金为x元。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周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