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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被上诉人淮滨县X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男,1969年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某林,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升,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方献明,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滨县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朱某,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甲、吴某乙,被上诉人淮滨县X村民委员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林、程升,被上诉人吴某甲及其与吴某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方献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某。

审判长李旭

审判员罗华松

代审判员左立新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马国端(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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