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建筑装饰服务中心
被执行人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某建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但振华
审判员蒋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