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2001年6月至2009年4月任唐河县X镇建设发展服务中心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6月,“唐河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在唐河县X镇建设综合市场,需占用唐河县X镇X村二组的部分土地,为此与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和黑龙镇村委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土地征用和建筑规划许可手续。唐河县X镇人民政府将村建许可手续交由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该综合市场未经唐河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土地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同意综合市场承包人张××开工建设,止2008年12月份,已建成房屋60间,非法占用耕地11.11亩,价值163.97万元,致使被非法占有的耕地遭到严重破坏,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2009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能够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