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乙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抢夺罪,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9年8月3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足金项链一根依法发还被害人许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唐敏
审判员孟猛
代理审判员李贤忠
书记员顾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