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阮某
被执行人朱某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公证书,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x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到庭称无履行义务能力。本院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另查明被执行人朱某名下一套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并限制高消费。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亦不持异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普执字第X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汤晔
审判员魏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