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50岁。
被执行人粟某,33岁。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粟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李克周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杨鹏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