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黄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6759.99元,此款于2011年1月24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端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