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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丙申请宣告张某死亡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一(民)特字第X号

申请人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申请人张某丙申请宣告张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丙称,被申请人张某系申请人张某丙的儿子,199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出门上班后至今未归,经家人多方查找也未果,2006年6月28日委托代理人张某丙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报被申请人失踪。被申请人失踪已满十六年多,至今杳无音讯,故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经查,张某,系申请人张某丙的儿子。被申请人于1994年6月13日离家出门上班后,至今未归,期间,申请人的弟弟张某丙于2006年6月28日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曹家渡派出所报被申请人失踪,经报失踪后,至今已逾四年,至今杳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7月14日发出寻找张某海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某下落不明自报失踪至今已五年有余,仍杳无音讯,现其父亲要求宣告其死亡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强祥

人民陪审员陈光祖

人民陪审员王涯芹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雨

审判长王强祥

审判员王涯芹

代理审判员陈光祖

书记员倪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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