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钟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芦玲凤
代理审判员周嘉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