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檀坛贸易有某,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X路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琦,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仰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非洲联船公司(x),住所地毛里求斯共和国路易斯港圣戴尼斯大道圣詹姆斯街X室(x,x,x,x,x)。
法定代表人戴尼斯·塞克·桑(x),该公司董事。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边行(中国)有某,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上环文咸东街X号宝恒商业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
两被某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昌桃,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某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尹星懿,工作单位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上海檀坛贸易有某因与被某诉人非洲联船公司、被某诉人边行(中国)有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檀坛贸易有某的委托代理人周琦、陈仰博,被某诉人非洲联船公司与被某诉人边行(中国)有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昌桃、尹星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0)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子龙
审判员 嶂q
代理审判员黄海
书记员罗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