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5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唐某,原告陈某于2010年5月6日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唐某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子唐某随原告陈某共同生活,被告唐某自2011年4月起每月给付唐某抚养费人民币600元,至唐某18周岁止;
三、被告唐某于2011年6月6日前一次性补付儿子唐某自2008年1月至2011年3月抚养费共计人民币x元;
四、离婚后,重庆市X区X路某X号X室房屋归被告唐某所有,该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唐某负责偿还,被告唐某应于2011年6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
五、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归原告陈某所有,原告陈某应于2011年6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唐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x元;被告唐某收到该款同时连同户籍迁出上述房屋并协助原告陈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费用各半承担;
六、现某、被告各自名下及各自处的财产归原、被告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迈科
审判员吴大成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