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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男,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X区看守所。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27日中午,被告人杨X在本市X区X路X弄X号X室被害人李某丙家中做厨师时,趁李某丙中无人之际,窃得卧室大衣橱抽屉内的价值人民币6,523.80元的黄金手链一根及黄金项链一根,后于次日逃离上海。

被告人杨X于2010年11月29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杨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丁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李某丙、冯某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害人提供的被盗黄金项链和手链的式样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物品财产估价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通知书》,上海市X区物价局出具的《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浙江省台州市X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杨X的户籍和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杨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陶琛怡

书记员李某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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