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人王建华亲戚。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乙,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送达武检刑撤诉[2010]X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马爱霞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