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丙
被告张某丙,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丙给付原告张某丙房款人民币x元,该款项自2011年5月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0元,余款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