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丁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原告张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被告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被告把所有时间都放在棋牌室,根本无心照顾家庭。经常有异性给被告打电话,双方已分床一年多,无法沟通。现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丁XX辩称,夫妻之间有摩擦很正常。双方争执中,原告曾把被告脖子拉伤。被告身体不好,但家里所有的家务都由被告承担,分床是因为原告嫌被告打呼噜,为了不影响原告睡眠,被告才睡客厅。晚上被告是到棋牌室去玩。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6月2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婚初夫妻关系尚好,近来,因疏于沟通,夫妻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且经过近二十年的夫妻生活,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由于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原告应珍惜夫妻感情,给予被告夫妻和好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原告张X要求与被告丁XX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咏梅
书记员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