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万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主任
被告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土地、房屋或相应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房屋或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车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