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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万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与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3-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东民四初字第15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万达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主任

被告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土地、房屋或相应资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东营意玛特家具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房屋或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宪福

审判员张洪海

审判员张晓宾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车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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