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X,男,2004年3月、2006年9月、2007年9月均因盗窃被处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7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0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次X,男,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至2011年10月1日)。现羁押于上海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罗X,男,201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5日至2011年9月14日)。现羁押于上海市X区看守所。
上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X、次X、罗X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华X、次X、罗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X、次X、罗X多次结伙盗窃公私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09年6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华X伙同被告人次
儿打史至本市X区X路X弄X号三楼,闯门进入上海荷雅服饰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窃得索尼牌CR-33笔记本电脑一台、银灰色台式电脑主机及黑色三星牌15英寸液晶彩色显示屏各一台(因无实物无法估价)后逃逸。事后华X将二台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500元后共同分赃。
2、2009年12月9日凌晨,次X、罗X至本市X区X路X号万达奴服装专卖店撬锁入店,窃得万达奴牌双肩包和衣服、旅游鞋等物(因无实物,不予估价)后逃逸。
3、2009年11月30日凌晨,华X、次X、罗X至本市X区X路X弄X号底楼厨房内,罗在门口望风,华、次二人撬开锁具后将被害人王X分别停放在此的英伦牌x型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2052元)、绿亮牌x型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680元)窃走后销赃。
4、2010年2月21日凌晨,华X、罗X至本市X区X路X号湘望阁餐厅,撬锁入店,窃得900元后分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华X、次X、罗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秦X、王X、陈XX、彭X的陈述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手印鉴定,上海市X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徐汇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华X前科劣迹材料、被告人华X、次X、罗X的供述笔录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X、次X、罗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次X、罗X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华X、次X、罗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华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4日起至2011年9
月1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次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2010)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次X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日起至2012年4月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被告人罗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2010)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罗X犯盗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1年12
月14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陶琛怡
书记员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