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周超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某于2010年8月19日向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河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2010年11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西执委字第X号委托函,将此案指令高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标的1088.48元。本院于2010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超美已按民事判决书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结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三河市(2010)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张兴辉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