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某安申请执行闵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某安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闵娟已按民事调解书履行完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张兴辉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