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阳第一锅炉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
上诉人安阳豫鑫锅炉有限公司、宋某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安阳第一锅炉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华姗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