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5年8月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45年9月出生,住(略)。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财产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9年8月6日向新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给付李某某房屋补偿款x元,由刘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马增军
二O一O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薛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