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柴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朱蕾。
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原审被告郑州金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丁、原审被告李某、郑州金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某勇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