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
原告杨××。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郁××。
被告沈××。
被告倪××。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倪××、杨××诉称,两原告系夫妻,系被告倪××的祖父母,两被告系母女。座落于上海市××室、××室两套房屋系原、被告因动迁分得的安置房。现该两套房屋产权均登记为原、被告四人共同共有。现原、被告为上述两套房屋的权属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故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分割上述两套房屋。
被告沈××、倪××辩称,原、被告关系属实,两套房屋系动迁安置所得,系原、被告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共有财产原则上不予分割。现在共有基础未消失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分割房屋。另原、被告曾就房屋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即××室房屋产权登记在两原告及被告倪××名下,××室房屋产权登记在两被告名下,故即使一定要分割房屋,也应该根据双方原先达成的合意进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座落于上海市××室房屋产权归原告倪××、杨××共同共有;
二、座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室房屋产权归被告沈××、倪××共同共有;
三、被告沈××、倪××应给付原告倪××、杨××房屋差价款人民币25,000元(已支付);
四、原、被告于2010年3月10日前互相协助对方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各自费用由各自承担;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已执毕)。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已于2010年2月23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