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翟某某。
上诉人李某与上诉人卢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李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卢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贾建新
审判员黄智勇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魏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