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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丙犯挪用资金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号码为(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原该组组长。2010年10月30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福建省武平县公安局抓获,2010年11月3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双牌县看守所。

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丙犯挪用资金罪,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某丙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某生、人民陪审员黄黎英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于2011年5月20日、8月19日二次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丽萍担任记录。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乐青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丙到庭参加诉讼。2011年6月8日、2011年7月19日,在审理过程中,双牌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需补充侦查为由先后二次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分别决定本案延期审理;2011年7月6日、2011年8月15日,经双牌县人民检察院先后二次提请,本院分别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丙自2008年4月担任(略)长。2008年10月25日,因修建永蓝高速征用了该组土地,茶林乡财政所将征地补偿款(略).28元拨入刘某丙在茶林乡X村信用社所开的账号为(略)的账户,刘某丙保管该帐户存折,茶林乡财政所所长刘某丁保管该帐户密码。2008年12月23日,该组从存折中取款x元用于发放该组征地补偿款x.11元,余款3732.89元被被告人刘某丙挪用。2009年5月4日至5月19日及2010年1月10日,该组取款x.7元,发放征地补偿款x.70元,余款5720元被被告人刘某丙挪用。2009年7月,茶林乡财政所所长刘某丁将存折密码告知了邓某己(其妻汪美丽为全药冲村秘书),由邓某己负责保管该组帐户密码。2009年7月8日、8月15日,被告人刘某丙伙同邓某己二次到茶林乡X村信用社取款x元,刘某丙分得8000元,邓某己分得x元,其中5251.60元为邓某己应分得的二广高速征地补偿款。在此二次取款的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丙偷记了存折密码。此后至2010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丙先后分多次从存折取款x元。被告人刘某丙共计挪用组集体资金x.89元,用于开服装店、购买车辆、投资生物醇油厂和结婚等开支。2010年9月,被告人刘某丙潜逃。2010年10月30日,被告人刘某丙被福建省武平县公安局抓获。2011年3月31日,被告人刘某丙母亲邓某庚代被告人退缴赃款2900元。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丙通过其母邓某庚退出赃款x元,并就退还挪用款项的剩余部分与(略)达成和解协议,该组据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丙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刘某丙的身份证明及任职证明,茶林乡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双牌县公安局接收刘某丙经过,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刘某丙帐户交易明细,投资明细表,二广高速征地补偿款分配表,全药冲村X组永蓝高速征地各类补偿各户领款统计表,退赃收据、全药冲村委会报告,证人刘某丁、邓某戊、邓某己、邓某庚、叶某证言以及被告人刘某丙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丙目无国家法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由其保管的村X组集体资金x.89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双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丙犯挪用资金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丙挪用资金数额为x元,经查,被告人刘某丙挪用资金数额应为二次发放组内征地补偿款的余款9452.89元及伙同邓某己取款时分得的8000元,以及被告人刘某丙掌握密码后自行支取的x元,共计x.89元。邓某己在与被告人刘某丙二次取款中分得的x元,有邓某己应分得的二广高速征地补偿款5251.60元,其余8748.40元系邓某己未经组集体同意,私自挪用的组集体资金,不应计入被告人刘某丙挪用资金数额,应由邓某己退还给组集体。被告人刘某丙当庭自愿认罪,并通过其母退赃x元并与(略)就退出全部挪用资金达成了和解协议,全药冲村X村民对被告人刘某丙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丙从轻处罚,对其宣告缓刑,并表示愿意对被告人刘某丙进行教育改造和社区矫治。综上,被告人刘某丙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丙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丙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某丙艳

审判员邓某生

人民陪审员黄黎英

二O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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