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特别授权。
被告中方县X镇人民政府,住址:泸阳镇街上。
法定代表人宋某,中方县X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中方县X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就有关赔偿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对被告中方县X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龚仁元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康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