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岚皋县城关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陈某丁,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个体工商户。住(略)。
申请执行人岚皋县城关供销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某丁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搬出所租用申请人门面房及二楼住房,并给付申请人岚皋县城关供销社X年1月1日后房屋占用费、本案一审诉讼费200元、二审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丁已于2011年3月4日搬出申请人的门面房及住房。2010年1月1日后的房租申请人表示放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志江
审判员陈某梦
审判员李益安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