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某审理终结。
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到覃塘林场东边林区(真真蛤蚧养殖场斜对面)砍伐其购买的桉树,砍伐面积0.21公顷,蓄积量为16立方米。
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某勘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周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到覃塘林场东边林区(真真蛤蚧养殖场斜对面)砍伐其向他人购买的桉树,砍伐面积0.21公顷,蓄积量为1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土地承包合同、指认现某照片、提取笔录磅码单,证人覃×东、陆×云、陆×攀、覃×文、臧×社、黄×学的证言,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签发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周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胡献
二0一一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黄延卿
附适用法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某百四十五条第某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某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3、第某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5、第某十二条第某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某: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第某十三条第某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第某: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