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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与河南省劳动干部学校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邬某,男,汉族,1979年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戚魁,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劳动干部学校。住所地:郑州市X村。

法定代表人:焦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牛卫兵,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邬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劳动干部学校(以下简称劳动干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邬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支持邬某x元赔偿金和要求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的请求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再审。

劳动干校提交意见认为,邬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邬某自1999年5月至2008年11月在劳动干校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8年11月21日劳动干校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与邬某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对邬某当年11月份工资、2月-11月份双倍工资补偿的具体数额予以明确,邬某签字并按照通知内容如数领取了工资和补偿金,该事实有2008年11月21日《通知》在卷为证,足以说明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故一、二审对邬某请求支付赔偿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妥。至于邬某要求办理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的问题,因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亦无不妥。

综上,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邬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王锡芬

审判员丁伟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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