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兴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第一分公司。负责人吴长有,经理。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陕西宇兴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第一分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宇兴工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于2011年6月1日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x元,本院于次日立案。
立案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第一分公司、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于2011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中人民币x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未执行标的x元,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已生效的(2011)西铁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光平
审判员夏胜利
审判员职长庚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