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陈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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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赵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尹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