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XX电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区X路X号X号楼X号。
本院在执行西安X电控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徐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徐X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X当场将案款和执行费共计1348.5元交至本院,本院也已将案款1298.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本案到此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兰&x
执行员陈国安
执行员雷翕萍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