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杨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后经本院执行,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杨某在银行的存款1201.7元。本案执行标的1151.7元,执行费50元,已依法返还申请执行人1151.7元,执行标的金额全部受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某
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贺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