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村。
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区X路X厂家属院X号楼X号。
被执行人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家属院X楼X单元X号。
本院在执行陈某与刘XX、刘XX、刘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西安市X路X号X号楼X幢X号,建筑面积为61.65平方米的房屋,由陈某继承所有。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均未履行。后经本院执行,已于年月日向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产权产籍中心送达了(2011)雁民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书,现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正在办理之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雁民执字第x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李涛
执行员杨波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贺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