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创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男。
上诉人郑州创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创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清算组负责人罗万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钺、被上诉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