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陕西省兴平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略)。
被执行人赵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西安市X村村X村。
关于赵某丙申请执行赵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第二季度的赡养费。本院已依法受理。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2011年第二季度的赡养费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俊峰